說明
1.五項承諾適用于經黑龍
龍江省驕陽房地產經紀
有限公司居間成交,且
賣方已經取得房產證的
二手房買賣;
2.五項承諾自發布之日起
生效,即:2014年6月
24日生效, 在此日期前
簽約的, 不適用該項承
諾。
概念
"物業欠費",是指房屋交易過戶之后,原業主持有、使用期間發生的物業費、供暖費、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費、寬帶費、燃氣費等未結清,仍有拖欠的現象。由于二手房是已建成房產,在過戶前都會發生上述費用,購房人對費用拖欠等風險容易疏于防范,因交割不慎造成遺留問題乃至經濟損失,尤其是建成年代比較久遠的已購公房和高檔住宅。
驕陽承諾
凡經驕陽地產居間成交的二手房,在完成物業交割和過戶手續后,客戶如發現原業主有物業費、供暖費,及水、電、燃氣、有線電視等項費用有拖欠導致被限制入住或無法享受相關服務的,在向原業主催繳后拒不結算的,或留存的預交費用不能完全抵扣全部欠費的,則驕陽地產承擔先行墊付責任。
(一)相關定義
1.“費用”:是指房屋使用期間產生的針對本房屋業主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供暖費、水
費、電費、有線電視費等費用,除非交易中包含車位,否則不包括停車費;
2.“費用拖欠、欠費”:是指在該宗二手房交易中的出售方在取得該房屋產權后至該宗
交易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接時間范圍內發生的上述費用有欠繳情形的;
3.“先行墊付返還”:是指驕陽地產為了保證客戶享受上述服務不受影響,而由驕陽地
產以先行墊付的方式將上述費用繳納。
(二)驕陽地產先行墊付的必備條件
1. 經驕陽地產居間成交的二手房屋買賣業務;
2. 欠費是發生在出售人持有期間的:
(1)如交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購買人先行入住的,按照約定日期計算,該日期
之前發生的欠費,適用該項墊付申請條件;
(2)如交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業主繼續居住一段時間的,則原業主繼續居住期
間發生的費用由原業主承擔,但該期間所發生的欠費不適用該項墊付條件;
3.業主如有預交費用可涵蓋欠費的,則預交費用可沖抵欠費的部分,不適用該項墊付
條件;
4.如上述費用征收機構未限制入住或未限制使用服務的,或是已明確是向原業主進行
追討的,不適用該項先行墊付條件;
5.客戶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確有欠費的;
6.如本已留存清費預留款,但客戶在驕陽地產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預留款自行劃轉給出
售人的,則該筆款項足以抵扣部分的欠費,驕陽地產不承擔先行墊付責任。
(注:驕陽地產與客戶簽訂相關協議,客戶配合驕陽地產繼續向出售人進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