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定義
1.“兇宅”:根據相關判例,是指在房屋本體結構內曾發生自殺、他殺事件,并在公安
機關有正式備案記錄的房屋。定義為“兇宅”應符合以下特征:
(1)房屋本體結構內發生的,即人員的死亡,是在該房屋產權證書所載明的
面積范圍內發生的,不包括電梯、樓梯間以及車位等配建設施;
(2)死亡原因為自殺、他殺事件;
2.“原價”:是指本次交易的客戶購買交易房屋的價格,即房屋買賣相關協議中所載明
的房屋成交價格本身,不包括稅費、利息等其他花費;
(二)驕陽地產補償方案及必備條件
所購房屋為“兇宅”,向驕陽地產申請補償的條件為:
1.經驕陽地產居間成交的二手房買賣;
2.兇宅事件是在簽約前發生的;
3.驕陽僅對該宗二手房所涉及的出售人取得該房屋產權后發生的兇宅事件承擔補償責
任,在其取得產權之前發生的,驕陽地產沒有調查能力;
4.該宗二手房交易中,驕陽地產未做到對兇宅信息向客戶的如實披露;
5.依據《民法通則》第七章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如商家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
聲明,客戶的訴訟時效為一年“。驕陽地產以此為標準限定保障時效為一年。故客戶
應在簽約后一年內向驕陽地提出補償申請;
6.有警方證明交易房屋本體結構內確曾發生自殺、他殺的兇宅事件的;
7.如客戶對該兇宅信息已經知情的,驕陽地產將不承擔補償;
補償方案一:全額退還所收居間服務費
補償方案釋義:
如果客戶在簽約后至過戶前申請補償的,驕陽地產將全額退還所收居間
服務費;
補償方案二:最高限度將按照購買時的原價進行回購。
補償方案釋義:
交易房屋已完成過戶手續的 ,如出售人刻意隱瞞且經協商拒不退房或給
付補償,客戶也不愿繼續持有該房產的,驕陽地產將全額退還已收取的
居間服務費,并按照本次交易的原價進行回購,不包括稅費、利息等其
他花費。
(注:除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外,客戶還需配合驕陽地產指定的經辦人員辦理房屋轉讓的相應手續)